会计实务: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开具发票问题?.doc
上传人:黛娥****ak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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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开具发票问题?问题描述:某公司A由于某种原因将现用公司关闭注销,重新与他人合资成立公司B,在注销公司A之前,将A公司的机器设备104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企业(机器设备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买的,按照相关政策应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率为17%;并计提销项税金15.11万元,关联企业B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进项税金15.11万元,由此来看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没缴纳一分钱的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一、关于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公司A应该缴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104/1.04*2%=2万元,且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疑惑是:一、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应是:不能开具4%或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具17%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开具给下游企业,且已经计提销项税,下游企业能否抵扣??二、如果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是少缴纳2万元的增值税,是合理避税,还是偷逃增值税,还是没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