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3 PE和VC_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ppt
上传人:梅雪****67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5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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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政策法规解读1.PE与VC概念界定2、国际社会PE、VC立法监管取向3.中国对PE、VC立法的历程回顾4.《创业投资企业办法》的制度突破4.1《创投企业办法》的七项配套政策4.2《创投企业办法》提供的九大法律保护4.3创投企业办法所确立的备案管理制度5.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附: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6.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新进展中国政策法规框架下的操作方略1.性质定位:产业基金?创投基金?2.组织形式选择:信托、有限合伙,还是公司?2.1国际社会创投基金组织制度选择1、美国创投基金组织制度的变迁(1)以公司型起步并快速发展时期(2)受双重征税和高公司税影响,公司型受挫、有限合伙型快速发展时期2、英国创投基金的组织制度(1)创业投资信托:本质上的创投股份公司(2)创业投资有限合伙3、其他国家与地区:几乎均按公司型设立2.2选择基金组织形式需考量的因素1、基金组织的稳定性2、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3、“委托—代理”问题: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4、确保运作效率切实提高需解决的问题集体决策下可能出现的低效率分工合作关系下的权利义务相对性5、制度成本问题2.3信托制度对创投基金的局限性1、信托制度起源及其在证券基金中的应用Use制—民事信托—商事信托—证券投资2、信托型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信而托之,以至于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受托人3、信托制度对创投基金的局限性1)靠投资队伍稳定来维系基金稳定,而信托契约的事前安排较难实现此目标2)由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创投的影响3)较难解决委托代理问题4)决策速度上的优势在创投中难体现5)制度形成成本大2.4普通合伙对创投基金的不适用性A)基金稳定性主要靠私人关系和事前协议维系,任何合伙人的退伙即意味着散伙,不适于资本规模大的创投企业B)合伙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影响投资积极性C)合伙人共同管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选择代理人和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机制D)责权利的相对性,故主要适合于家庭企业E)制度成本:运作成本低,但签约成本大2.5有限合伙对创投基金的适用性与不足为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创投基金,但仍存在局限性:A)其较差的稳定性对加工贸易类和证券基金无影响,但对创投基金而言较难维系投资人;B)债务责任承担机制仍有不足C)靠私人关系的市场声誉机制解决委托代理问题D)在一般合伙人之间仍存在相对性问题,因而影响投资运作效率;E)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签约成本较大。2.6合伙制度对公司机制的借鉴A)通过非法定的制度安排,引入公司机制使合伙人会议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能,并引入顾问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在所有一般合伙人中委托“首席合伙人”,使之成为类似总经理的角色。B)通过修改法律,为引进公司机制提供法律保障a、使合伙成为类似公司的实体;b、1976年修改统一有限合伙法时,规定有限合伙人可参与重大决策,只有参与具体运作时才会失去有限责任保护;1985年再次修订时,进一步明确可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c、全面引进有限责任制度。2.7公司的制度优势与制度成本A)能够以独立法人地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且法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因而有利基金的稳定。B)由于公司本身只承担有限责任,故所有股东都可享受有限责任保护。国家主要通过明示“有限责任”,提示债权人。C)以法人治理机制和更多种类的激励机制解决委托代理问题。D)通过分工最大限度克服相对性问题,且可实行灵活的组织结构。E)多重制度成本,尤其是有可能双重征税。2.8公司的自我完善:放权简政降成本A)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与经理分权B)精简不必要的公司机关:a)精简决策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b)精简执行机关。如业务外包,甚至不设管理团队,而是委托别的公司或顾问公司管理。2.9中国税制与法律条件下的选择1)因投资者而宜:社保基金等免税主体,可考虑有限合伙型;实业企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商业性机构,更适合按公司型设立。2)因基金性质而宜:可享受税收抵扣的创业投资基金,宜按公司型设立;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产业投资基金,可酌情按公司或有限合伙型设立。3.基金管理构架选择(1/2)公司型创投基金两种管理构架比较A.自我管理型优点:结构简单,易被投资人接受;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可做成本列支。不足:易受董事会干预;管理费与业绩报酬较难量化,尤其当受托其它创投基金时。B.委托管理型优点:1)人事上不受基金公司董事会干预;2)管理费与业绩报酬易量化。不足:无法在人事上直接约束管理团队,不易被投资人接受;管理费须缴税。3.基金管理构架选择(2/2)当前我国创投基金组织构架选择在没有建立足够业绩前,以基金公司自我管理型起步;待管理团队取得业绩后,再将管理团队机构化,走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