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章程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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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三章公司经营类型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九条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但可依法转让。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100000元人民币作为一个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