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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书-原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出生日期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XX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贾贵忠现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东库街163号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中贵现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东库街163号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付清所收租赁本金XX万元整,及所欠租金XX万元整。2.请依法判决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及本金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是15%,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3.请依法判决因被告不履行合同而由此造成的业主误工、交通等费用XX元整。(大家可以自己先计算个数,误工费咱们彼此可以作证,交通费最好保留相应票证,一并附上)。事实和理由:在2015年12月。我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同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函,将蒙苑广场XX商铺以购买商铺返租金的方式转租给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我一次性给付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铺总金额XX万元,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季度给付租金,租金按照本金的15%计算,现合同(合同编号)已到期(或者大家有的是未到期,但他未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该公司拒不退还我购买商铺本金XX万元以及从2015年年初开始的租金XX万元,合计XX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将该公司起诉贵院,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收据为证。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按照与我们签署的担保函约定,在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约定时,应主动承担起担保责任,给付我们相应的本金及租金,但该公司始终不予理会,故将该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对于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本金及租金逾期利息的要求,在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均有规定,现按照合同约定一并列入。对于误工,交通等费用。本人从2015年初开始,不断去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本金及租金,期间频繁向单位请假并自负交通费用,不但给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并由此产生了XX元整(误工费X日X200元,交通费XX元)的相关费用,因此本次起诉一并要求给予赔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归还所欠款项,并赔偿响应给我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此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人:(此处需亲笔签字)2015-2-10附:(1)(2)(3)(4)(5)租赁合同担保函缴款收据银行对账单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照复印件民事起诉书2016-05-1517:38|#2楼原告:李某某,男,62岁,汉族,现住安阳县****。原告:王某某,女,60岁,汉族,现住安阳县*****。被告:李某(系高某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现住安阳县*****。被告:高某(系李某之妻),女,32岁,汉族,现住现住安阳县*****。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位于安阳县***村的房屋一套(共八间房),返还侵占原告位于安阳县***村的土地一块儿(约2亩左右),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户口本、医疗保险本和土地补贴本以及存折。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500元,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700元,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偷拿原告的500元现金。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告高某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2011年原告李某检查出食道癌,需化疗治疗,被告不愿拿钱给原告李某治疗,后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为原告李某拿钱让其治疗了20多天,后对原告李某不闻不问。2011年7月原告李某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同年8月原告李某出院后,被告不仅对原告李某的病情漠不关心,还不让原告回家居住,回家就辱骂原告(被告高某以前也经常辱骂原告),更可气的是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竟将原告居住的房屋门锁和柜锁撬开换掉,还将原告卖麦子的500元钱偷拿走,原告只好到女儿李A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告的女儿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求医问药,共花费15000多元的医药费。被告不予支付,也不支付原告的护理费和生活费,并且拒不返还原告的医疗保险本。2012年1月10日原告李某因病情恶化,想回家居住,其女儿李A送父母回家,竟遭到了被告高某的强烈辱骂,不让原告回家,原告只好又到女儿李A家居住。原告李某某因病花费约15000元左右,原告要求二子女平摊,所以被告需承担7500元的医药费。原告李某某患癌症已是晚期,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以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来照顾,被告从来没有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