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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医院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甲方)第十四师二二五团医院受聘人员(乙方)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医院(盖章)填写说明1、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6、聘用合同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医院统一印制。第十四师一牧场医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买提奴尔·麦麦提明(法人)单位性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第十四师昆玉市卫健委地址:新疆于田县二二五团拉依苏村邮政编码:848400联系电话:0903-6824011(兼传真)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何时获何专业执业资格:居民身份证号: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兵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保留》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临时聘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单位从事岗位的工作。(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同时保证乙方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的权利。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的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职责,完成任务。3、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2、甲方应当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乙方应当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劳动报酬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元/月发放(含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按照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业绩和贡献支付其受聘期间的劳动报酬。3、甲方按月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应发的工资。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二)乙方的工时、公休假日(探亲假、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保护,因公(工)负伤、伤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致残、患病和死亡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五)乙方在聘用期内根据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享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六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解除)。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流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