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汇编8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2甲方: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地址:____市____北路____号乙方:北京____工程管理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大厦____室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____塑业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________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________年6月29日进行开标,共有7家单位中标,即:________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4、15标段、____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9标段、____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10标段、____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__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12、13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二、甲方同意从向____省建筑工程公司和____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三、________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四、除非__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12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5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六、因____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七、__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13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八、甲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必须立即撤诉,同时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3甲方: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委托代理人:乙方:刘XX,女,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大理市下关镇雪人路八号6栋,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委托代理人:刘XX诉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X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__)XX初字第39号,原定于20__年8月30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