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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追过的简易计税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怎么办?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和纳税申报。当时二哥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其实财会2016年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为什么呢?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01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2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02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现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都非常明确了。但是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