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大全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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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大全11篇)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验进行整理和概括的方式。总结中的反思和收获是重点,要突出重点加以归纳。探索以下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一马路停车场在南京已经存在几十年了。最近,南京市公安部门又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上万个停车位,为缓解停车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公安部门设置停车位的同时,对部分停车位也延续了收费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对马路停车场收费的做法不妥,没有任何道理。理由如下:一、停车收费属于经营行为。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三、地方法规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南京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而收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废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条款,其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停车泊位的收费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可见,条例授权制定收费办法的部门不是市一级的物价、公安部门,而是省人民政府。因此,南京物价、公安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收费办法是无效的。四、地方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就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从条文可以看出,地方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处理地方性事务。既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只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而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扩大。马路停车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是江苏特有的地方性事务,不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马路停车场进行收费的情况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马路停车场收费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希望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听取民-意,早日取消不合理的马路收费。放弃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二近两年,因小区停车费过高,不少业主被-迫将家用汽车“流浪街头”,还有不少小区因停车问题矛盾升级。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最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做了规定: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费收多少不能只物业定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停车一直是备受业主关心的话题。新的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