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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篇:婚姻家庭法备注:粗体是提醒一个题的开始,而最后一题加了横线的是主要的内容,没加横线的是辅助大家理解主要内容的内容,over~~~~~~开卷考试一、简答题二、论述题三、案例分析1、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4、《婚姻家庭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5、协议离婚条件6、诉讼离婚适用情形7、《婚姻家庭法》规定结婚条件:实质、形式8、《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9、案例分析是涉及财产的问题答案: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1.在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任何一方(主要是女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1.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外祖父母、祖父母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接受兄姐附条件的扶养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可请求法院保护。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二、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2、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介入婚姻案件的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依职权主动介入。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被动介入。3、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4、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的是一种特别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允许当事人上诉。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