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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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问: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64号)文件的规定:(1)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3)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①中国境内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③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