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调整出口内销比例-做好免抵退税筹划-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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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出口内销比例做好免抵退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新政策摒弃了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执行“按月汇总申报”的办法。虽然按月退税从理论上加快了退税的频率与进度,但由于退税滞后严重,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实际上等于丧失了这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生产企业适时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的纳税筹划工作非常重要。例如: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4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2)5月份报关出口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9(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月份应退税额为9万元;4月份免抵税额=26-9=17(万元)。(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300×(17%-13%)]=-5(万元);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5月份应退税额为5万元;5月份免抵税额=39-5=34(万元)。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该项退税可能只是一个虚指标,实际退税额可能要半年或更长时间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现在进行如下筹划: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若4月份出口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份为75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425×(17%-13%)]=0;免抵退税额=425×13%=55.25(万元);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4月份免抵税额为55.25万元。(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75×(17%-13%)]=-14(万元);免抵退税额=75×13%=9.75(万元);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税额9.75万元,所以5月份应退税额为9.75万元。5月份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14-9.75)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若4月份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份为43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5-200×(17%-13%)]=0;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43-300×(17%-13%)]=-14(万元);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若4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52.94×17%-[34-200×(17%-13%)]≈0(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2)5月份应纳税额=47.06×17%-[34-300×(17%-13%)]≈-14(万元);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就筹划前后企业4月份的有关情况而言,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因其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到位或严重滞后,所以实际上是一种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的实施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因此上述方案的实际筹划效果在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调整影响退税数额计算的因素,包括出口销售额的大小、进项税额的大小、内外销比例等,使得前期应退税额为零,即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