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如何防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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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问:税法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哪些招待对象以及发生的哪些具体费用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另外,一些企业将业务招待费以会务费的名义报销,说这是纳税筹划。这种方法税务机关认可吗?安徽某港务公司李武答: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不仅每家企业都存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而且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往往会给很多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好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每家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结合截止到目前为止业务招待费所涉及的税法规定及日常涉税实务,从两大方面谈一谈如何正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涉税问题。一、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于是,很多企业往往直接按照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不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这一方面是一种误区,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企业没有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税法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问题还有三条相关规定: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由此可见,企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果企业不考虑这些收入,将会降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从而使得自身的涉税利益得不到最大保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收入额高低的控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必须说明的是,这里”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是指税务处理,不是会计处理,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全额列入费用支出,仅是在计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筹办费。(二)按照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一的填表说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必须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额还应该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必须弄清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的正确组成,不能因此造成错误而带来涉税风险。(三)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管企业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多仅是实际发生额的60%,即最高可以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不能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也不可以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项计算结果熟低原则确定的。二、涉税要点解读及主要涉税风险提示(一)由于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上经常会因纳税检查受到处理处罚,出于谨慎原则,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只要看到餐费发票、饭店发票和会务发票等就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对业务客户(外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