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docx
上传人:听容****55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docx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导语:《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年度受理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调补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八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奖励项目总数的10%、30%、60%。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二)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单位应填写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形成评审结果。其中,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记名表决通过。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的公示,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授奖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第十五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