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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表发工资还是凭发票支付报酬学员问:公司这段时间业务不错,车间和仓库杂活较多,请了几个厂附近的人做装卸搬运的工作,和我们一样时间上下班,公司与这几个人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前后三个多月了,每人每月收入3800元。我想问的问题是:1、发钱时,是造工资表还是代开发票?2、个税按劳务报酬扣缴,还是工资薪金?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用工的身份判别的问题,也就是“员工”与“非员工”的判断问题。关于员工身份的判断,对于涉税处理来说,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所以非常重要的。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相关规定: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中的“应当”,意思都是“必须”。所以,必须有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员工。真的如此吗?这是理解的误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才是劳动关系的确立条款。根据第七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可能有不利的后果——比如双倍工资、罚款等。所以,仅凭“没有签订劳动活动”是不能证明“不是员工”这一说法的。第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2014)》第三条对员工做出了定义: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是职工,同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所以,只要该人提供了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或者该人的工作处于公司的计划与控制之下,就可以从会计上被认定为员工。比如,会计是公司的员工,但是如果车间人手不够,老板让你去帮忙包装产品,这叫服从安排。财务顾问不是公司员工,如果老板让财务顾问帮着再做账务处理,就要重新谈报酬了。第三:税务政策上,没有对员工做出定义,因此税会无差异。会计上只要正确认定为员工,税务上也将被认定为员工。因为税会差异的原则就是:税务没有特殊不同规定,则不进行调整。因此,阿原单位从事搬运工作的岗位,其工作是在公司的计划与控制之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员工的定义。只要符合《准则》对员工的定义,会计应该理所当然地将其按员工处理,并且税会无差异。所以这些搬运工的支出可以造工资表列支,其月收入3800超出3500元的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身份的判断,要从其提供服务实质上进行判定,这才是对《会计准则》最正确的遵循,也是对《劳动合同法》最正确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