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会计法律制度(4-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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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1.内部监督:本质是内部控制(即单位内部各个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2.政府监督:对内监和社监的再监督;特点:强制性和无偿性;3.社会监督:对内监的再监督;特点:独立性和有偿性。【注意】社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最主要的)的监督。一、内部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控制度”(二)目标和原则(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1·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纠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1)全面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2)专项检查或抽查: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资格(3)重点检查:检举或有违法嫌疑(4)定期抽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6)其他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p.34(二)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联系: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会审计可能会涉及内审成果的利用。区别:审计独立性不同审计方式不同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3、委托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如实提供会计资料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进行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内容进行监督。有权进行抽查。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设置根据上述原则3.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何开展会计工作?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p·40【注意】区别:1、出纳:是会计岗位收银(费)员(医院、商场等):非会计岗位2、稽核:会计机构内部设的内部检查人员审计(单位内部、社会、国家):外部检查3、财物收发增减核算:是会计岗位药品库房记账员:非会计岗位4、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移交前单位档案管理(移交后)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p·40五、代理记账p·41(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义务六.会计从业资格p·42~45(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p·42﹙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不得参加”、“不得取得”、“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P.43(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五)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七、会计人员﹙持证﹚继续教育p·451.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八、会计专业职务与资格p·46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p·47(二)交接程序1、准备工作2、移交点收原则1:当面点交、账实核对一致;原则2:发现问题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处理3、专人负责监(督)交(接)1)一般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3)必要时:上级主管代表,会同监交4、交接后事宜A.签章: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及监交人(3人)B.连续:接管人应继续使用移交前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理解:保持会计的“一致性”)C.保管: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管人、单位存档)(三)移交人与接替人的职责划分:※总体原则:问题形成于哪个会计的经办期间※特别强调:即使在移交过程中,接替人由于疏忽没有发现,只要能证明问题是出现在移交前,应由移交人负责第六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会计法》对十种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三~四、《会计法》对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违法行为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作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p.54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P.56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