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劳动合同法1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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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给付关系。三、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负义务,一方的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方所享受的权利。四、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持续地实现给付的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案例1:2005年张某与一家电器公司签订里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的工资2500元,张某的主要工作是销售部的经理工作。”后来该家公司经营一直不好,需要裁减人员。2009年5月15日公司通知张某不要上班,但没有给张某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接到通知后找经理谈判,要求经济补偿,但经理说:“我们是你的用人单位想用你就用,不想用你就不用,为什么给你经济补偿。”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二、劳务合同案例2:2002年8月1日重庆ABB公司(委托方)与益民公司(承运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承运范围为委托方所属货物在中国境内的运输,有效期从2002年8月25日起至2005年2月20日止。委托方每月25日向承运方发送当月所发生运输业务采购订单。委托方所属货物均已办理保险,承运方可不再办理保险。(二)劳务合同的特征: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案例3:2005年2月王某于某市中学签订为该学校的某个工地每日送餐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必须每天按时送餐,时间为2005年2月—10月,中途王某不得随意中止送餐,由此造成的工地工程进度受阻,王某承担责任;凡送餐期间路途上发生不测,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校方每月付给王某工资500元。2005年6月校方以人事变动为由(但工程仍在进行)而单方宣布中止协议。同年9月王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中学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擅自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问:王某与该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4:2006年2月来京打工的李某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380元,另餐馆管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7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李某在工作中被热油严重烫伤,为治疗花去3000元。李某找餐馆老板,要求赔医疗费,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因此李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餐馆赔他的医疗费。问:李某与餐馆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案例5:某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同,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