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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汇编15篇)会计档案管理1一、应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负责所分管会计数据输入,数据处理,数据备份和输出会计数据(包括打印输出凭证、帐薄)的工作。二、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计算机和会计软件,应按照记帐凭证规定格式将应填写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完整,并及时与出纳日报表现金收付数据核对,若有数据出入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到帐表相符。三、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有关的'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要填写齐全,科目的对应关系必须正确、清晰,不得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填列在一张记帐凭证中。另外,“扎要”栏要求文字简练、准确,以满足查阅帐薄需要。四、每站记帐凭证要证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便复核记帐凭证是否正确和日后的查对;如果根据同一原始凭证编制几张记帐凭证的,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上注册所附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种类和编号,便于查核。五、记帐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和避免散失。一项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帐凭证时,应采用分数编号的方法。六、数据输入操作完毕,应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审核记帐员复核记帐。对审核员提出的会计数据输入错误,应及时修改。七、每天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妥善保管。八、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定期更换自己的密码。九、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的命令退出会计软件。十、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记录故障情况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会计档案管理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第二章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第三章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第四章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第五章档案接收与统计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