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学习心得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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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学习心得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学习心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采购学习心得1此次有幸跟随班子成员一同前往云南成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交流学习。天安化工经营管理部部长吴东妍主持业务交流会,主要讨论煤炭采购与验收管理,就涉及煤炭采购、验收入库、采样制样的环节沟通并进行现场经验交流。天安化工围绕全年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不断完善煤炭管理制度,以管理责任为抓手,使每一个相关在岗工作人员都认识到煤炭管理的重要性,进而辐射到公司其它岗位,使所有职工在煤质工作中均有“煤炭质量、人人有责”的意识,依靠煤质图生存、谋发展、增效率的观念,可以借鉴到我们企业的管理当中来。狠抓现场管理,发现质量问题现场抓落实、现场抓整改,360度无死角、可回放的印像监控系统,赢得了几乎无经销商投诉的良好口碑。这应该是我们企业着重学习的目标。以本次学习交流为契机,我也对即将结束的20xx年剩下的时间做一个工作计划。一、提高认识,认识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工作目标就明确了,这样才能少走弯路,这样才能干在点在上,才能干出工作成绩。二、加强领导,对于本次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学以致用,层层传达本次学习的精髓。三、夯实责任。工作完成时效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以确保工作实效,分布推进,稳步实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经过本次交流学习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善于找问题、重质量、重服务、建立问题清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把问题和隐患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学会“举一反三”在后期的企业管理和生产运营中为企业发展交上一份完美答卷。采购学习心得2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