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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要警惕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陷阱"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报表,因此企业在进行报告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调整以后的利润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此可能会产生差异,比如销售退回业务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的情况.如纳税人不知此税会差异,则很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同时,如税会差异不会影响报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则建议应修订原准则指南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调整分录.案例(改编自准则讲解案例)甲公司201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2017年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2018年1月18日,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贷:应收账款117(2)调整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8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00-80)×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调整盈余公积等分录略.(5)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利润表项目的调整:调减营业收入1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汇算清缴处理根据准则相关规定,上述案例中的销售退回,2017年在账务上无需进行处理,而是调减2017年利润表的收入1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A类》中,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营业收入填报900万元(1000-100),营业成本填报720万元(800-80).如果企业如此申报后不进行调整,则很可能产生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此处产生了税会差异,准则上要求调整报告年度(2017年)的损益,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则要求调整发生当期(2018年度)的损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根据上述说明,甲企业2017年度《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甲企业虽然在2017年未进行账务处理,但是在利润表上追溯处理减少了20万元的净调整额,因此此处应填报2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销售退回业务不应调整2017年的损益,因此在税法上影响2017年损益的金额为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列-第2列=20-0=20(万元).甲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汇算清缴时,由于2018年的利润表中并未减少20万元的利润,因此应纳税调减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准则上的账务处理应相应改变准则规定,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例中,即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