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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目录序言一、主体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四、独立性五、业务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七、主要资产八、科研九、重大债权债务十、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十三、税务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平安等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十六、其他序言致:公司根据《关于公司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参谋聘请协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以下简称“公司”)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参谋。本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详细经办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年月日,本所律师向公司发送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改制上市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所律师前往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展了实地考察、查验;就相关问题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展交流;并前往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政府部门了解和查询情况;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年月日,贵公司签订了《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当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报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设而出具的。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展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说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展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那么以下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本所”指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详细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等;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尽职调查的详细问题逐项进展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一、主体资格成立于年月日,目前公司的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为,经营范围为。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和技术监视局颁发的号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国税字号《税务登记证》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地税[]字号《税务登记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二、历史沿革(一)首次设立1.公司成立于年月日,设立时的名称为公司,股东为、,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为,经营范围为。2.股权构造为:3.验资或评估:(二)第一次变更(三)第二次变更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如果是自然人,那么说明其简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地址等);如果是法人,那么说明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主营业务、主要公司管理人员、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四、独立性(一)公司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