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低价购宝马-“车购税”上起争执(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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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正常低价购宝马,“车购税”上起争执(老会计人的经验)正常低价购宝马,“车购税”上起争执——王某与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税眼朦胧评注:2015年5月31日,王某从杭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宝马牌BMW7200KL(BMW328Li)小型轿车一辆,价税合计330908元,杭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价税合计330908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上并载明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17%,不含税价为282827.35元。2015年7月2日,王某向被告市国税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其申报计税价格为282827.35元,杭州市国税局以“该车辆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由,按照349000元的计税价格征收王某车辆购置税34900元(税率为10%)。而王某认为其通过公开市场正常购买自用车辆(当时该2014款车型已停止生产,系存量车,故折扣力度较大,可能低于刚上市时的平均交易价格,但相应折扣都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根本不可能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车辆的情形(除非销售商脑子进水了),杭州市国税局的核定征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一场诉讼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从以上《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购置应税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取决于计税价格和税率(税率在此不讨论),没有计税价格是无法按照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计算出车辆购置税的。第六条按照购买自用(简称第1类)、进口自用(简称第2类)和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简称第3类)三大类情况来规定如何确定计税价格,其中第3类情况计税价格确定比较特殊,它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这和第1、2类情况下计算获得计税价格不太相同。第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表明“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不同类型应税车辆规定的、“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假如不同类型应税车辆有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话,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参照,据此规定出“最低计税价格”。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表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如果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就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此时计税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计税价格“从数量上来说就等于”最低计税价格“。但我们并不能认为”计税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的含义相同,这点从上面的第六、七条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关于此款中所谓”无正当理由“是何含义,留待下文分析。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简称税总令33号)再次对“计税价格”做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四)纳税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