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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一、业务概述外县(市)纳税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七、工作流程和要求(一)申请外县(市)纳税人来本地经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出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二)受理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外县(市)纳税人提交的报验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判断其是否已作“报验登记”,若无报验登记记录,先作“报验登记”;已有临时登记记录的,直接录入相关信息,进入报验程序。(三)报验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所有信息均录入系统并保存;同时手工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完税信息和发票使用信息,加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其中两联交纳税人带回。(四)发票申购和缴销外县(市)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缴销,按「发票管理」流程处理。(五)申报纳税外县(市)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营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辽宁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六)税务登记若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期限在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