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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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人是被迫自由的。更为重要的是,主权者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公意。公意具有既不可分割、又不可转让的性质,但是公意却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也可以任命或者委托——如委托政府来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当然,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只是在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真正的权力依然在于主权者、在于结合成主权者的每个公民。这便是本书中作者意欲阐述的最核心的两个观点,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此外,作者还对法律及其分类、立法者、适宜立法的条件、不同的立法体系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同时还注意到了法律的民族适切性问题。继而,作者又分别论述了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以及混合政府等不同类型的政府组织形式,并明确指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P99-105)。因为不同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不同、人民幅度不同甚至于自然环境也不同,这些差异都使得各个国家需要“因地制宜”,来选择最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形式。然而,不管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如何,只有那些能够忠实的执行公意、维持主权权威、不滥用职权、使国家人口富足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而对于那些不够好的政府,应如何防止它们的篡权行为或者说摧毁公意行为?卢梭在本书中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举行“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P129)等等。这些,都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无论是他的自由平等意识,还是他的民主共和国主张,不仅对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们今天继续认识“法”与“权”的问题,同样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三、《社会契约论》的启示(一)论法的精神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精神”不完全等同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提到的“法的精神”。前者主要侧重的是“法的本质、宗旨”这一层面的含义;而后者则认为法律同社会伦理、国家政体、自然的地理环境、宗教信仰、人口状况以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的因素有关系,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关系,“对所有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①。但是如果同样从“法的本质、宗旨”这一角度来看待孟德斯鸠所探①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2.讨的“法的精神”,则又与我们这里所要论述的“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卢梭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所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便会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公意永远是公平且正义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P47),是社会契约的制度化体现。因此,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由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共同做出的规定。服从法律,不过是服从了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