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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基坑、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图纸及资料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华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3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州华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工程内容: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基坑,基础、垫层。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基坑土石方、边坡支护设计和施工;基础、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3年12月23日。竣工日期:2004年4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合同价款基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大写)贰佰陆拾万玖仟伍佰捌拾元人民币。金额(小写)2609580元人民币。基础工程(固定单价合同):金额(大写)捌拾捌万伍仟肆佰贰拾元人民币。金额(小写)885420元人民币。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招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给予部分。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3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0)61301043电话:传真:(020)61301047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510655邮政编码: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