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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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二)节能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区县新农办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第二章任务落实与确户第七条区县政府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确定的农民住宅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任务时要结合本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应根据建设任务向农民宣传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果,引导农民积极申报。第九条农民自愿填报《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1)或《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对于集中建设项目,村委会可统一填报申请信息表,由相关村民签字确认。第十条村委会要对申报农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每户农民及配偶未曾享受过政府新建农民住宅、既有农宅节能改造补贴资金。同时对每户户主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既有住宅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村委会将核实公示后的信息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镇村发展规划对村委会报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区县新农办。第十二条区县新农办会同区县国土、规划、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统计汇总后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第十三条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确认的项目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市区(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宅抗震节能改造予以奖励。市政府按照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单项改造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区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统筹使用。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补助资金标准及农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施工图文件审查、监理、鉴定评估、建材检测、技术服务指导等)支出办法。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确定的任务量,预拨50%奖励资金,剩余资金在工程验收后拨付。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新建翻建项目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新建翻建项目提倡集中建设。新建翻建项目设计方案可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推荐使用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