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修改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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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了重大调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做了什么重大调整?(3)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将合同到期必须续延的两种情况扩大为九种情况;2、为什么要这样调整3、如何理解这个重大调整(4)从08年1月1日起,双方只要签订了两次合同,即包括初签也包括续签,合同再到期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5)从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双方还没签订合同,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6)到明年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以上情况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如果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那就每月付二倍工资二、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3、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一九八六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近几年,一些省市出台了“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规定”;4、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就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讨论。5、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规章制度就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了。6、职工代表不能由企业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三、从08年起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没签订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行规定:北京:上海:法院:1、全国劳动合同签订率才40%,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2、《劳动合同法》要着重解决用工不签合同及合同短期化;3、《草案》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4、《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从08年起用工超过一年还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在补签之前还要发双薪。四、约定“违约金”受限制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