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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40-93C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本契約書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貴公司)提供,申請人得攜回審閱至少5日以上。申請人茲向貴公司申請具存款、提款、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等功能之郵政金融卡(以下稱金融卡)壹枚,本金融卡不主動提供轉帳及SmartPay消費扣款(以輸入晶片密碼方式)功能,申請人如有需要應另行申請。申請人如需具國內外刷卡消費(以簽名方式)及國外提款功能之金融卡,應改申請「郵政VISA金融卡」。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第一條(申請、領取及作廢)申請人申請金融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辦理,並於申請日5天(工作天)後,攜帶前述證件於營業時間內至受理郵局領取金融卡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如自申請日起逾4個月仍未領取者,貴公司得將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工本費),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前述期間貴公司得視需要隨時調整,申請人同意由貴公司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且不經通知即生效力。第二條(密碼變更)申請人於貴公司窗口申辦金融卡時,須自行設定6至12位數晶片密碼,如欲變更晶片密碼者,得利用貴公司自動櫃員機(或網路ATM)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於貴公司自動櫃員機存入本人帳戶之現金,金額以新臺幣百元或千元為單位,每次存款最高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每日存款總額無限制。第四條(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於貴公司自動櫃員機提款及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6萬元,每日最高限額(與跨行提款合計)為新臺幣10萬元。二、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100萬元。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3萬元。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申請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及轉帳時,上限如下:一、跨行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萬元,每日最高限額(與非跨行提款合計)為新臺幣10萬元。二、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100萬元。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3萬元。第六條(SmartPay消費扣款)申請人憑金融卡及密碼於SmartPay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時,消費金額逕自帳戶扣款,且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申請人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公司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如對相關帳款有疑義時,應於消費扣款日起90天內向貴公司提出(書面查詢),逾期則推定貴公司帳載事項無誤。第七條(存摺補登)申請人使用金融卡無未登摺累計達一定筆數即暫停交易之限制,惟存簿交易未登摺筆數累計達100筆,貴公司得彙總為一筆交易資料,供申請人補登存摺時登錄,申請人得免費申請最近5筆彙總登摺詳情。第八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前五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公司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公司應於調整3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公司網站公開揭示之。第九條(申請人轉帳錯誤,貴公司協助事項)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轉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公司,貴公司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第十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申請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公司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第十一條(交易時點之認定)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3點30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公司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公司辦理。金融卡所屬之存簿儲金帳戶因結清銷戶或轉移帳目者,本契約自動終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公司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申請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第1頁/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