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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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系统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监督行权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委托、或市编委印发的《佳木斯市畜牧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规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处室,包括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事业单位,依法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是指佳木斯市畜牧局对行权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事项、各类资金、项目的安排、计划等事项,下同)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各项权力运行制度;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系统所有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以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处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制度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违规必究。第六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有诉必查。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第七条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以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处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八条要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每年定期对行权部门执行制度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求行权部门立即改正。第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一)各行权部门是否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是否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是否定期向驻局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行为行权案卷及相关处务会决议备查。(二)局党组每年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驻局纪检组每半年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四)各行权部门每季度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五)佳木斯市畜牧局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六)各行权部门对本部门制度执行情况以处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七)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对佳木斯市畜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八)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九)市畜牧局设立申诉举报电话:0454—6101801,电子信箱:jmsxmj@126.com,向社会公布,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做到有诉必查。第十条局党组的监督检查可以由党组书记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办公室或机关纪检组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组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组长组织实施;各行权部门的自检自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由行权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对责任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