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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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工作要点关于用户管理用户实名管理,定期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严禁多人使用同一用户。人员变动需立即变更用户(申请或停用)。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18日发布)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有相应授权资料各级查询用户在实施查询前应确保我行已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资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以及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为了确保获取授权要素信息的准确,分行统一制定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友情提示】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打印、或抄写授权书规定的文字,授权人必须本人签字。【特别强调】最终拒贷的,查询员务必将客户的身份复印件、书面授权专夹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三年;最终放贷的应存入贷款档案。人行3号令的罚则没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属“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罚则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登录人行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还必须登记查询台账,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各级查询员用户在合规操作的前提下必须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资料手续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各级查询员用户不得推拖,及时查询,必须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分行工作联系人:杨小玉6360.3237)信息管理中心2010-06-1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本人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包括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审核贷款申请;□审核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交本人,由银行保管。特此授权!授权人(本人签字):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授权日期:年月日(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空白处请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