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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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2)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3)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1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4)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全部签了售房合同,每平方米售价0.32万元,共计收入16000万元,按售房合同规定全部款项于12月31日均可收回,有关土地权证和房产证次年为客户办理。其余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抵偿建设银行的债务,双方约定按照房屋的同类销售价格结算,差额用银行存款结清,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作办公用房,产权未发生转移。11月30日用于抵债和自用的房屋面积已全部办好相关抵债、资产转账手续,自用部分于当日全部交付并从12月1日使用。(5)在售房、抵债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900万元。(说明: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销售和抵债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4)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5)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金额。(6)计算2006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答案:(1)销售和抵债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16000×5%+7000×0.32×5%)×(1+7%+3%)=1003.2(万元)(2分)提示: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2000×0.05‰+2800×0.5‰+5/10000+(400+7200)×0.3‰+(16000+7000×0.32)×0.5‰=12.90(万元)(2分)(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12000/40000)×(57000/60000)=798(万元)(2分)(4)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400×(12000/40000)×(57000/60000)+7200×(57000/60000)=6954(万元)(2分)(5)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798+6954)×10%=775.20万元(1分)加计扣除金额=(798+6954)×20%=1550.40(万元)(1分)合计=775.20+1550.40=2325.60(万元)(1分)(6)收入合计=16000+7000×0.32=18240(万元)(1分)扣除项目合计=798+6954+1003.2+2325.60=11080.80(万元)(1分)增值额=18240-11080.80=7159.20(万元)增值额/扣除项目=7159.20÷11080.80×100%=64.60%,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7159.20×40%-11080.80×5%=2309.64(万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