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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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四、学校代码:10226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第五条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第三章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第八条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第九条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第四章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第十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第十一条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第十二条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应届英语考生;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以上,择优录取;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加分因素。第十四条本科一批法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本科二批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在黑龙江省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收理工类考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本科二批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专科医药营销、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专科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具体情况以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五条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第十六条本科护理学、专科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本科护理学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第十七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