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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文是学校行政和党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学院办公室是我院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学院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办公室须配备秘书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我院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四)通知用于发布规章制度,干部任免,传达或转发上级指示,批转下级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执行、办理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项。(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或者交流重要情况。(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七)请示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九)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十)函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第六条发布上述文种以外的文件,应当在正文之前加印发通知。第三章格式规范第七条公文用纸均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天头为37mm,订口为28mm,版心为156mm×225mm。第八条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一)公文版头以学院行政或者党委名义对校外上行文或校内下行文使用“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文件”或者“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其版式为:版头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距上页边30mm处,居中排布,用小初号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下1行标识公文标题。院行政会议纪要使用专门印制的纪要版头;其他会议纪要可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版头。(二)发文字号基本元素是发文单位、发文年份和顺序号,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发。格式为“重房院〔200×〕××号”,“重房院委发〔200×〕×号”,“重房院办字〔200×〕××号”。年份和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年份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不留虚位(1号不编为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位置与版头字相距空1行(以3号仿宋字体的高度为一行),左右居中,用3号仿宋体字。上报的公文需要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三)公文标题规范化的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如“、“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如“请示”、“报告”、“批复”等),比较简单的公文如使用单位文件头纸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距横隔线空1行,居中排布,用2号小标宋体字(也可以加粗);字数较多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四)主送单位(抬头)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应明确、具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不是一个时,应按其性质、级别以及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抬头在公文标题之下空1行,从左至右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回行继续顶格;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末尾加冒号。(五)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号依次为“一、”(用3号黑体字)、“(一)”(用3号仿宋体字加粗)、“1、”“(1)”;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文中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都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不能回行;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当正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六)附件说明附件起着补充、说明、注释、证实的作用。附件应放在正文末页后面一起装订。被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应视为正文,不能作为附件处理。公文如有附件说明,标识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多个附件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