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旅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析与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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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旅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析与认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已成为一种新的时尚,旅游业的发展亦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旅游市场在不断扩大。但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旅游者伤亡事件屡见不鲜。此类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同时也影响着受害者追偿程序的进展。司法界关于此类赔偿责任的论述颇多,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此以一管之见谈论一下自己的拙识。一、此类交通事故的几个特点整合多起旅游交通事故案例,多数事故具备下列几个特点:1、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组团社或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或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2、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涉及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及旅游者自身的责任。3、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4、受害者究竟该以谁为被告才适格、究竟该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无从定论,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较为困难。5、地接社和肇事车辆应承担何种责任,各地法院认定不尽相同。二、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方式的选择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就旅游合同本身的性质看,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该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旅游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提起何种诉讼,完全根据受害者对如何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护的估量,自主作出选择。任何限定受害者只能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做法,都是对受害者诉权的限制和剥夺。三、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析与认定旅游过程中的车祸,往往涉及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车辆。如果肇事车辆、地接社、组团社归于一人,那么,不论受害者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组团社、地接社、肇事车辆分属不同的主体,受害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则只能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作为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组团社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与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这一点已得到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受害者如果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起诉的主体可以是组团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司法实践中,受害者为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往往更多地将组团社和地接社及肇事车辆所有人一起列为诉讼主体起诉到法院。对于受害者单一地向组团社或地接社、肇事车辆所有人提起侵权之诉,无论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责任都不难确定。但对受害者同时向组团社、地接社和肇事车辆所有人提起侵权之诉,责任如何划分,各地法院的处理不尽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组团社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损害后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而地接社和肇事车辆所有人与受害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它只是与组团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既然受害者已把组团社作为主张权利的对象,如果组团社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请求由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直接判决由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这种侵权后果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理由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组团社并无过错,而过错恰恰在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身上,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于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