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涉嫌垄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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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涉嫌垄断被罚的思考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出2.02亿元罚单。上述罚款金额总计4.49亿元,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究其原因是2012年年底,茅台对旗下经销商发出最低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1月,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以及提出黄牌警告。五粮液紧随其后,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对12家降价或窜货的经销商进行通报处罚。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8条也明确禁止上述两类价格垄断协议,当然除非是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包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包括两类。一类为横向垄断协议,该类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关于价格卡特尔、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另一类是纵向协议,该类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转售价格限制行为就属于纵向协议的一种。转售价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两类典型的转售价格限制:第一类为固定转售价格;第二类为限定转售最低价格。该条第三项除了上述两类典型转售价格限制外,还规定了一条带有兜底性质的条款,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了上述两类典型的转售价格限制行为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有权认定其他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茅台和五粮液给经销商限定销售最低价,并采取惩罚措施惩戒降低销售价格的经销商,违背了自由竞争规律,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可能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