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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3、意外伤害保险第一节人寿保险(三)保险金额的特殊性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四)保险费率的特殊性人寿保险采取均衡费率来收取保费。(五)保险理赔的特殊性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三、人寿保险的种类(一)按保险事故划分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二)按有无利益分配划分1、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2、不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险。(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四、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的概念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二)年金保险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年金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3、按照给付期间划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年金第二节健康保险二、健康保险的特征(一)承保标准严格性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较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另外,为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保单中常规定一个观察期,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二)给付金额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既有对患病给付一定保险金的险种,也有对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的险种,其给付金额往往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而定。(三)保单续效方式灵活性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其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可任意取消保险单2.有条件可取消保险单3.有条件续保保险单4.保证性可续保保险单5.不可取消保险单(四)损失费用的分摊性对于健康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避免保险人在处理赔款时费用过大,通常健康保险单通过规定以下三种条款,达到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费用共担的目的。1.免赔额条款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2.比例给付条款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3.给付限额条款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三、健康保险的种类(一)医疗保险1、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2、住院保险住院保险的项目主要是每天医疗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的诊断费、手术费、药费和医院设备使用费。3、手术保险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做手术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负担全部手术费用,而不由被保险人比例分担。(二)疾病保险1、疾病保险的特点疾病保险一般情况下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3)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4)保险期限较长。(5)保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且设有宽限期。2、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血液病、肾衰竭及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采取一经确诊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由于其发病概率较低,一般规定较低的甚至没有免赔额和比例分担。3、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1)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患有的疾病;(2)被保险人因自杀、自残导致的疾病;(3)核辐射所致疾病;(4)因酗酒及擅自用麻醉剂吸毒所致疾病;(5)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所致疾病;(6)艾滋病。(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1、残疾的定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