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汇管理令.docx
上传人:13****8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KB 金币: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日本外汇管理令.docx

日本外汇管理令.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3页第PAGE\*MERGEFORMAT1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3页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YPERLINK"http://www.lawtime.cn/ask"www.lawtime.cn/ask日本外汇管理令【名称】日本外汇管理令(1980年)【题注】1980年10月11日政令第260号最初修订:1981年政令第287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政令规定《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以下称《法》)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外汇公认银行的外汇储备金额及领取等,规定关于本钱交易及其他交易或行为的管理与调整的必要事项等。第二条〔定义〕(一)《法》第六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以政令确定的领取指点,为下列的领取指点。但是,第3项及第6项所列举的,符合次款规定的证券和证书的领取指点除外:1.银行券、政府纸币、小额纸币及硬币。2.支票(包括旅行支票)。3.汇票及期票。4.邮政汇票。5.信誉状。6.类似以上各项列举的任何一种领取指点。(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1项规定的以政令确定的证券和证书,为大藏省令确定的转让性存款的存款证书及其他证券和证书。第三条〔交易的紧急停止〕(一)大藏大臣,根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为谋求稳定货币认为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命令外汇公认银行停止对外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指同意之外国货币领取的债务而言,以下本条及次条同)的买卖(以该外汇公认银行与在日本的其他外汇公认银行和在外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之间所进行的买卖为限)时,要指定对外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政令所规定的期间,就前款的停止而言,在不超过一个月范围内,为大藏大臣指定的期间。(三)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被命令停止买卖对外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的外汇公认银行,在前款大藏大臣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指定的对外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进行买卖。【章名】第二章外汇公认银行的外汇储备金额等第四条〔外汇储备金额限度的指点等〕(一)大藏大臣,根据《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在对外汇公认银行指点外汇储备金额限度时,应规定作为外汇对象的外汇储备金额的区别、估算外汇储备金额的标准与应估算的时期或期间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二)前款的外汇储备金额的区别,为下列各项的外汇储备金额。该外汇储备金额,按照该区别,作为该各项规定的金额:1.现货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现货外币资产方余额(是指可以接受的用外币表示的领取手段、之外币领取的存款及贷款或外币债券及其他资产中,作为现货的外币资产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资产合计额,在第3项同)与现货外币负债方余额(是指应之外币领取的存款和借款及其他负债中作为现货外币负债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负债合计额,在第3项同)之差的金额。2.期货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期货外汇资产方余额〔是指外汇公认银行根据期货外汇交易(是指之外币表示的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的买卖在该买卖合同日后的必然时期由必然的外汇市场实行的交易,以下次项同)所取得的之外币表示的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的合计额,次项同〕与期货外币负债方余额(是指外汇公认银行根据期货外汇交易交给的之外币表示的领取手段和外币债务的合计额,次项同之差的金额)。3.现货、期货总计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现货外汇资产方余额同期货外汇资产方余额的合计额与现货外币负债方余额同期货外币负债方余额的合计额之差的金额。(三)《法》第一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以政令所确定的要件,就下列事项而言为大藏大臣规定的要件:1.对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在通过外币的现金贷款中,其长时间贷款(指贷款期间超过大藏大臣规定的期间者)的余额与应作为该长时间贷款本金的外币资金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资金余额的比率,及其他关于外汇业务的资金运用和筹集事项。2.关于由非居住者处接受的存款及其他资金;其区分经营的事项。(四)大藏大臣在依《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对外汇公认银行,命令其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件时,要确定必须符合该要件的时期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五)《法》第十一条之二第2项规定的以政令规定的帐户、存款帐户及与此类似的帐户,为大藏大臣指定帐户(以下本条称“存款帐户等”)。(六)大藏大臣,依《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命令外汇公认银行禁止对存款帐户付给利息时,要确定成为禁止对象的存款帐户等的品种、期间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七)前款的规定,只运用于根据同款规定于禁止之日以后成为该禁止对象的存款帐户上新的贷方存款及其他债务。第五条〔外汇公认银行及兑换商的报告〕(一)外汇公认银行及兑换商,根据大藏省令的规定,必须就其业务向大藏大臣报告。(二)外汇公认银行,根据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