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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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HYPERLINK"http://gov.rednet.cn/c/2009/03/02/1717186.htm"http://gov.rednet.cn/c/2009/03/02/1717186.htm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行为、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价格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第二章政府价格行为规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书面建议。有定价权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第七条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第八条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机关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将决定和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行定价听证。第十一条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有关专家、学者;(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五分之二。第十二条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消费者,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经营者以及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三)可以从专家学者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学者,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第十三条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十五日内提交定价机关。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并将听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定价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一)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五条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作出的价格决定及其成本监审、市场供求和定价听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除实行政府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