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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闽工院教[2005]21号教研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层单位。为了规范教研室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加强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一章教研室设置第一条教研室按学科或课程性质相近的原则设置。第二条系(部)根据教研室设置原则,制订教研室设置方案,建立教研室,并将教研室名称、教研室主任、教学人员构成情况(含年龄、职务、学历结构)、开设课程等,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第三条全院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都应安排在相应的教研室内。第二章教研室任务第四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现代教育教学思想的学习研究,努力转变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五条协助系(部)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教师进修和培养计划,帮助青年教师过教学关、科研关和工程实践关,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提高教研室学术水平,创建优秀教研室。第六条专业教研室负责制订专业培养计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非专业教研室要配合制订专业培养计划。第七条制订课程建设规划,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做好精品课程建设申报和实施工作,接受学院、系(部)的检查和评估,努力达到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争创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第八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统筹兼顾,合理、科学地安排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第九条组织教师实施教学活动。按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教材,编写授课计划、教案和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实施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辅导等全过程教学,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第十条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制订听课计划,每学期有重点地组织1至2门课程开展观摩教学,并及时认真地组织评议;结合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对各环节的教学及时地进行总结。第十一条组织好课程考核的命题和评阅工作,逐步完善课程试题库建设。第十二条组织开展教学法研究活动,做好教研活动记录。第十三条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教改立项,努力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第十四条组织制订科研计划,开展科研活动,举办各种学术专题报告,活跃学术气氛,不断提高教师的科研学术水平。第十五条组织教师编写适合本校特点的高水平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第十六条参与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第十七条配合做好教学业务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汇报各成员的工作量计算结果,评选、推荐优秀个人和优秀教学成果。第十八条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加强教学文件、资料和教具的建设,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贯彻落实学院、系(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完成学院、系(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教研室主任第二十一条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根据教研室任务和组成人员状况,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二十二条教研室主任可由教研室民主选举候选人或系(部)主任提名候选人,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三条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全室同志完成教学科研任务。4、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对口人员担任。由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者必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第二十四条教研室主任职责1、根据学院和系(部)的工作要求,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订、落实学年和学期教研室工作计划。2、注重培养新教师和骨干教师,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教师本人条件,组织好学术和教学梯队。3、组织制订专业培养计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5、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6、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审批课程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负责课程教学总结和考试分析;负责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7、制订听课计划,对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要组织听课并提出意见。8、组织教研活动,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9、参与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10、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学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年度考核等项工作提出意见。11、经常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12、接受并做好系(部)和教务处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四章教研室成员第二十五条服从教研室主任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