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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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12月22日15时15分34主题分类:机关事务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措施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