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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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城郊绿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精心组织,科学考核,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和认建、认养、认管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工作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乔、灌、花、曹合理配置,点、线、面、环有机结合。优先发展乔木,积极引进园林植物。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公民应当积极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城市绿化,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服从城市绿化管理,支持绿化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第七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各级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化地系统规划,应当按规定标准划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建设,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民区、住宅小区、宾馆、饭店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二)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不低于35%。(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四)旧城改建和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5%;(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不低于35%。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和建设,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经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所缺面积进行异地绿化或缴纳异地绿化所需费用。异地绿化费用收取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城市绿化用地:(一)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化,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除支付必要的拆迁费外,不得支付其它土地费用;(二)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三)在建成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被迁出的污染企业用地,可以作为绿化用地;(四)建城区内闲置的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可以优先用于城市绿化;(五)限期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腾出的土地,可以用于绿化建设;(六)可以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发展立体绿化。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两侧建设30米至50米的防护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城郊绿化,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第十五条各类工程建设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严禁建设工程挤占绿地。、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参加审查;绿化工程竣工,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并实行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