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08月28日19:28【字号HYPERLINK"http://www.people.com.cn/GB/99013/99042/100630/100652/6182502.html"大HYPERLINK"http://www.people.com.cn/GB/99013/99042/100630/100652/6182502.html"中HYPERLINK"http://www.people.com.cn/GB/99013/99042/100630/100652/6182502.html"小】【HYPERLINK"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s_new/app/src/main/?action=list&id=6182502&channel_id=99042"\t"_blank"留言】【HYPERLINK"http://bbs.people.com.cn/"\t"_blank"论坛】【HYPERLINK"http://www.people.com.cn/GB/99013/99042/100630/100652/6182502.html"打印】【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标题]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标注](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9日颁布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管区),视情况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推行人口包干责任制,并落实到基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辖区的实施。[章节]第二章生育第七条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第八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经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一)经市、县、自治县以上病残儿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孩子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孩子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经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水下作业、森工采伐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六)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因公致残定为二等甲级残废以上的人员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七)定居在我省的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独生子女,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第九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严禁生育第三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二胎。第十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确有困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严禁生育第四胎或超计划生育第三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第十一条凡允许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户籍在城镇,另一方户籍在农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如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市、县、自治县要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城市的区和农村的乡、镇要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落实生育名单。第十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凡属近亲或患有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以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