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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专题一:工资的法律含义与重要意义1、什么叫工资?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简而言之:工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是报酬。2、工资有何重要意义?劳资双方都关心,关系到劳动双方的切身利益立法上混乱(比如补偿金、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立法上都表述为工资,内涵、外延及适用都不一样)我国立法技术落后、立法体系混乱在这里得到最集中的体现立法上的混乱导致实务中大家认识的不一致,最容易发生争议赔偿、补偿的主要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标准3、法律上的工资如何组成?(区别于最低工资)省条例第62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的意见(95年309号文):和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基本一致,但(1)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不明确(2)股息、利息,不包括最低工资: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04年21号文、04年3月1日施行)律师提醒: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不包括:(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4、企业薪资体系如何建立?个人观点:低工资、多奖金、常培训、高福利解读:这里面涉及法律、税务、会计、心理学等到大量复杂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普通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固定性和发展性相结合。律师提醒: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切不可过高。专题二:加班加点工资与用工成本的控制加班加点就是延长工作时间,这是看起来简单,事实上复杂的问题,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我们从条例的具体规定谈起: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解读:先解释什么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加点的区别加点有限制:《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介绍一下广东省四倍还是三倍的争论!1、这三者有无区别?休息日可以调休(六个月内)、法定休假日不可以调休律师提醒:企业尽量不要按排在法定休假日加班。2、是不是所有加班加点都需要付费?首先介绍一下案例------不是,前提是用人单位按排的,没有用人单位安排不视为加班。律师提醒:企业须制定加班加点要审批的规章制度3、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条例第64条规定:企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企业规章制度、皆无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4、轮班工作制的怎么办?法定休假日加班要付费、休息日不要。专题三:工时制度的比较与企业的选择先讲案例:从司机、销售员谈起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不定时、计件一、综合计算工时制1、什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94年503号文)2、什么样的企业适用?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他"的范围很广,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例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