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都镇集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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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镇集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物,严禁乱扔垃圾。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第五条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第六条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第七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第八条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九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第十条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第四章集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第十二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第五章集镇河道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第十四条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第六章集镇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第十五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四包”责任人。第十六条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第十七条“门前四包”的内容和要求。(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第十八条门前“四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第十九条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二十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第二十一条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不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盗窃、破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根据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侮辱、殴打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古都镇集镇管理领导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古都镇人民政府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