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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6日经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7月3日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2年2月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体现西安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第三条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市建设、土地、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西安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八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图则。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批注[M1]:(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1、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分为五道程(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序,即:规划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体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2、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四道程序。即:规划选址第十四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图则,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意见书、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规划许可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3、在自有用地上进行建设不需要办布。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执行三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程序。即:总平面设计方案、(原总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平面有变化的)单体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4、原址翻建、零星添建、施工暂设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执行二道程序。即:单体设计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