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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文件拖人力〔2009〕3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单位应按照洛劳社医疗〔2009〕2号文件及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符合发放生育保险津贴条件且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资水平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三、本办法自2009年3月13日起执行,若有违反文件规定相关待遇标准的,各单位须予以纠正补发。附件:《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洛劳社医疗〔2009〕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二00九年四月十日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水平,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急诊、急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除外。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实行“限额管理,项目结算”。(一)筹资标准按0.8%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二)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三)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围产保健),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50元/例。(四)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00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800元/例。(五)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实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项目限额标准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元皮下埋植术100元皮下埋植取出55元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阻断术400元输卵管复通术1200元输精管复通术1000元人工终止妊娠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