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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370291394"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370291394\h1HYPERLINK\l"_Toc370291395"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PAGEREF_Toc370291395\h2HYPERLINK\l"_Toc370291396"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PAGEREF_Toc370291396\h2HYPERLINK\l"_Toc370291397"第四章系统组成PAGEREF_Toc370291397\h3HYPERLINK\l"_Toc370291398"第五章运行管理PAGEREF_Toc370291398\h3HYPERLINK\l"_Toc370291399"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PAGEREF_Toc370291399\h4HYPERLINK\l"_Toc370291400"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PAGEREF_Toc370291400\h5HYPERLINK\l"_Toc370291401"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PAGEREF_Toc370291401\h7HYPERLINK\l"_Toc370291402"第九章附则PAGEREF_Toc370291402\h8HYPERLINK\l"_Toc370291403"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PAGEREF_Toc370291403\h10HYPERLINK\l"_Toc370291404"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PAGEREF_Toc370291404\h23HYPERLINK\l"_Toc370291405"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PAGEREF_Toc370291405\h38HYPERLINK\l"_Toc370291406"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PAGEREF_Toc370291406\h42——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