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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二年二月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317059928"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317059928\h1HYPERLINK\l"_Toc317059929"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PAGEREF_Toc317059929\h1HYPERLINK\l"_Toc317059930"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PAGEREF_Toc317059930\h2HYPERLINK\l"_Toc317059931"第四章系统组成PAGEREF_Toc317059931\h3HYPERLINK\l"_Toc317059932"第五章运行管理PAGEREF_Toc317059932\h3HYPERLINK\l"_Toc317059933"第六章自动站的变更PAGEREF_Toc317059933\h4HYPERLINK\l"_Toc317059934"第七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PAGEREF_Toc317059934\h5HYPERLINK\l"_Toc317059935"第八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PAGEREF_Toc317059935\h6HYPERLINK\l"_Toc317059936"第九章安全管理PAGEREF_Toc317059936\h7HYPERLINK\l"_Toc317059937"第十章运行考核PAGEREF_Toc317059937\h8HYPERLINK\l"_Toc317059938"第十一章附则PAGEREF_Toc317059938\h8——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发挥各自动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特制定此规定。本规定依据《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规范编制。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总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监督监管,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州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级政府、财政负责。各地环保部门对所管辖区自动监测站运行过程中的运行费、材料消耗费、办公费、培训费、维修费、水、电、通讯、交通及采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厅。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由国家总站技术审核、审定后,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省站组织建立全省水站、网络城市站和农村站等点位环境管理的巡检制度和站房管理的巡检制度。第四章系统组成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第五章运行管理省站、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