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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第五条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具体办法由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二)生产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0万元;生产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三)生产林木种子应当具有晒种台、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四)具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1人以上,林业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第八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六)林木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林木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八)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九)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投入生产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加工设备、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十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地点、有效期限、林木种子生产种类等项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号采用统一的编码方法。SC蒙X—XX—XXXX自然序号(四位阿拉伯数字)旗县代码(两位阿拉伯数字)地区代码(一位英文字母)许可证类别代码(SC表示生产)地区代码:自治区O呼市A包头市B乌海市C赤峰市D呼盟E兴安盟F通辽G锡盟H乌盟J伊盟K巴盟L阿盟M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要在树种类别后加注良种字样。生产地点要具体乡镇、林场和基地名称。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林木种子是新品种或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第十一条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请领新证的,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第十二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种子法》实施前已从事一般林木种子生产多年,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临时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连续发证不能超过三年。临时许可证格式与正式许可证相同,但必须在申请表和许可证正面明显处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具体条件由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