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缴纳个税.docx
上传人:书生****文章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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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缴纳个税随着市场转暖,近2个月以来,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据统计,从今年2月以来,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进行激励.近日,笔者收到来自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咨询,询问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并缴纳个税.原来,该公司前些年实施了股权激励,今年有部分已到行权期,公司需要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职工的“规定月份数”平均后取率计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这是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计税方式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施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也就是说,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根据16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如果李先生当年再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接上例,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则李先生该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19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来说,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不慎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