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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工作的通知(第253号)来源:厅综合处字体【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6)"大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4)"中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2)"小】【HYPERLINK"javascript:LoadPrintJs()"打印本页】【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窗口】晋建办综函[2011]25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工作,积极服务执业人员证书要求,现就执业资格证书补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资格证书补发申报材料执业资格证书发生遗失、污损等情况,持证人申请补发证书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发表遗失声明的省级报纸原件一式两份。4、有可能的情况下提供遗失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5、污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二、执业资格证书补发办理程序(一)申请提出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在执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污损后,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省直有关厅、局(以下均简称为初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上报初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填写“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附件2),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出具上报文件,会同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文件(Excel格式)上报我厅综合处。(三)审核批准我厅在每月1至10日集中接收初审部门报送的证书补发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送省人社厅。人社厅审定批准后,发布批准补发名单。(四)制证与发证我厅根据人社厅批准名单组织制作证书和盖章等工作,最后按发证程序发放证书。附件:HYPERLINK"http://www.sxjs.gov.cn/UploadFiles/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doc"1、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HYPERLINK"http://www.sxjs.gov.cn/UploadFiles/附件2: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xls"2、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HYPERLINK"http://www.sxjs.gov.cn/UploadFiles/附件2: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xls"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姓名工作单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签发日期丢失证书编号要求补发理由单位意见年月日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意见年月日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年月日备注资格文件号:此表可复制、复印使用。填表说明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四栏填写的内容要与申请人身份证一致。二、工作单位一栏填写申请人现工作单位。三、学历一栏填写申请人具有的最高学历。四、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一栏按照申请人要求补发证书的类别进行填写,分别为: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类别按照原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填写。五、证书取得日期、证书签发日期和证书编号三栏分别按照原证书内容填写。六、要求补发理由一栏中,如果是资格证书遗失填写内容为“证书遗失,申请补办”。七、初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注同意意见和时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八、此表为A4纸打印,不得手填,不得涂改。